黄赌毒皆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,都会对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恶劣影响。草案只规定了有赌博、吸毒恶习的情形,没有对涉黄行为的规定,建议补充完善。
廖晓军委员也提到,该条款中未提及卖淫嫖娼,是个明显的疏漏。
赌毒都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,都会破坏婚姻家庭生活,因此建议第3项改成“有卖淫嫖娼、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。”
此外,草案二审稿第854条提到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吕薇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。根据现在离婚案,30天过程太短,反而会增加离婚成本,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另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到法院去判。建议将这里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”修改为“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”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夏伟东委员也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,“建议将30日改为60日或者90日。”夏伟东认为,要给离婚的双方一定的调整时期,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轻率离婚。此外,他认为应适当增加离婚难度。“当前社会中靠强制来增加离婚难度可能做不到。但应看到,现在闪婚和闪离的现象比较突出,适当增加时间的延续性,可以从客观上给轻率闪婚又离婚的人制造一些约束条件。”
文/本报记者 孟亚旭